馮永業涉收賭王姨仔51萬就定罪提上訴 上訴庭拒絕受理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02/09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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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馮永業。(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前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馮永業,涉收受賭王何鴻燊姨仔陳婉玉51萬元利益,去年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被判囚9個月。已服刑完畢的馮早前就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今(9日)頒下判詞,駁回其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人馮永業(57歲)原被控公職人員接受利益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兩項控罪,原審法官僅裁定其行為失當罪成。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於判詞中指出,上訴人一方指終審法院早前於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一案中定下新的法律原則,即當1名被告人同時被控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和1項交替性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時,控方必須提供一個「交替性基礎」,即有關利益若非賄款,收受該利益如何能構成「不當行為」。

但上訴庭認為曾蔭權案對本案要處理的議題沒有任何實質影響,質疑上訴人有關說法實屬轉移注意力。上訴庭指出,上訴人面對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並非接受利益罪的交替性控罪,控罪詳情亦沒有指上訴人接受了賄款,只是指他接受了陳婉玉的51萬元款項。

上訴庭認為上訴人亦深明控方的立場,因此才作出他不知悉陳是港聯董事和股東的答辯理由,他因此沒有意會到收取陳的51萬元,和他處理及審批港聯的申請會有利益衝突,亦因此沒有作出申報。而上訴庭亦認為原審法官就上述控罪的定罪基礎要素,跟控方的指控無異,處理手法亦沒有對申請人造成不利和不公平審訊。

上訴庭指出,主審法官有權否定案中有悖常理的證供,而上訴人聲稱不知悉陳的確實身份的說法,正正就是有悖常理的證供,上訴人聲稱他於2005年5月25日才首次知悉陳和港聯的關係,根本是自欺欺人的說法,不具任何說服力。因此原審法官裁定上訴人說謊,是根據整體證據和合理推論而作出的。

而上訴人於聲稱知悉陳的身份後,仍沒有作出申報或迴避,這清楚顯示上訴人的心態,亦證明他不披露、不申報、不迴避是蓄意作出的行為,原因是他知悉自己的行為不妥。

原審法官認為上訴人故意作出不當行為,考慮到他的地位和職能,必會令香港市民甚至世界留地其他有機會接觸香港公務員的人,對香港公務員的操守信心大打折扣。原審法官裁定上訴人的不當行為絕非輕微,而是嚴重至需要受刑法制裁,上訴庭認為其裁決正確、合理,亦符合有關案例定下的原則。

上訴庭因此認為針對上訴人的定罪穩妥,故駁回其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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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詠渝